一、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吸取应急处置教训,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 95 号),制定本制度。
二、应急处置评估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应急处置评估组
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分级负责。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较大事故应急处
置评估工作。
(二)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一般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六、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应急处置指
挥部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七、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先期处置情
况及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指挥情况;应急
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
情况;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内容。
八、应急处置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 一)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要包括:信息接收与报
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迟报、瞒报、漏报等情况。
( 二) 事故单位应急准备及先期处置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应急处置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的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先期处置情况。
(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及应急响应、组织施救情况。
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是否完善;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应急联动等的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处置措施、次生衍生事故防范、信息发布、事故报告等工作情况。
( 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执行落实情况;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备案、修订情况。
( 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队伍是否足够;应急救援装备是否满足救援条件;应急救援保障是否到位;应急物资补充是否到位等。
( 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完善科学;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是否采取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的措施,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及时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 七)救援结论。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是否成功、事故是否扩大等。
( 八)经验教训及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对下一步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
九、应急处置评估组在事故调查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评估报
告,由事故调查组审核后作为独立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十、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事故企业应当根据事故
调查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一、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二、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
论,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提出奖励建议,对影响和妨碍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
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相关地区和部门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奖
励与责任追究。


